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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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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受理机构: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|
案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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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 托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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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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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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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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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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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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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 检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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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事项和要求: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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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检材料: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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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情 摘 要 |
被鉴定人情况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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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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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: |
出生年月: |
文化程度: |
职业: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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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发送方式: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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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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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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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事项: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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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规定的程序进行。 2.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。 3.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,如认为必要,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。 4.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。因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,由委托人负责。 5.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,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,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。 6.接受委托后,经审查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: (1)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(2)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;(3)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。 7.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
个工作日完成。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,由双方商定。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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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依据下列标准(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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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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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标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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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方式),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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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。(大写:
圆)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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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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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人
(签名或盖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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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
月
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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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机构鉴定人
(签名或盖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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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
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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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此合同一式二份)
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
司法鉴定风险告之书
(一)本鉴定所确保鉴定准确、可靠,但不能保证鉴定结论与你所希望及预想的一致;
(二)对于那些不是由本鉴定所人员直接收集的标本,如邮寄来的血样等,我们只对所提供的血样负责;
(三)新鲜抗凝血和按要求保存的血痕是最理想的样品。其它能做鉴定的样品还包括:陈旧血痕、精斑及混合斑、唾液、烟蒂、口香糖、头皮屑、骨格及牙齿、毛发、羊水、汗斑及显现指纹、尿液、粪便、软组织、甲醛固定组织、石蜡包埋组织及切片等。
(四)是否做DNA亲子鉴定或个体识别完全由您个人决定,不需要经有关部门同意。如果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,要获得法院等部门签署的相关文件,可以委托律师办理。
上述各项条款,本人已阅读,完全理解,没有异议。
被鉴定人签字
年 月 日